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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2014年04月17日 10:5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各类人才培养需要的一种办学形式,是为国家输送各类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主要任务是面向广大在职人员及部分高中毕业生等,为国家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通过系统的教学,使其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研究成果,获得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学研究能力,达到各专业本、专科培养规格和水平。

第三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文件制定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制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意见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确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规定相应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时间安排。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开展全部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般5年修订一次,修订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实施,专业主任及教学副院长、院长签字后生效。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所有教学进程的组织,必须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是教学工作的指导文件,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证。课程教学大纲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写,经学院(中心、部)认定,批准施行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并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设计编写授课计划。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教学管理科,负责成人教学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教学管理责任人。各教学单位设教学调度1人,在教学副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安排及管理本单位具体教学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全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九条 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应热心于教学管理工作,钻研业务,精通业务,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尽职尽责,要有服务意识,要富于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十条 每年6月初和12月初,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向各教学单位下达各项教学安排表和教学任务书,各教学单位教学调度根据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并负责将教学具体安排告知任课教师。任务落实后,将教学副院长(主任)、系(教研室)主任签字的报表一式两份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任务,按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制定教学课程表,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在开课前,将所有教学安排,包括课程表、课程教学大纲、使用的教材(名称)等通过班主任发放到学生手中,以保证各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须做调整时,要经开课学院同意,并统筹安排好接替的任课教师,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特聘任教学督导员,负责对面授期间整个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填写《齐齐哈尔大学函授面授教学检查记录表》,及时解决教学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调度负责本单位教师授课情况的督促检查,统计填报《成人教学工作量审批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核算,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转交校人事处。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函授任课教师应由学校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并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任课教师承担面授、辅导、指导实验(实习)、指导学生自学、考核命题、评卷、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成人学生的特点进行备课,开课前应完成全部教学讲义,填写教学日历、教材参考表等。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因特殊原因需停、串课时,必须填写《临时停(串)课申请单》,经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的作业,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每名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学校按相关规定检查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奖惩。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清点和记载学生出缺席情况,并于课程结束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教学中发现学生的某些思想问题,应及时做好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地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教学过程包括面授、自学、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各环节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但又有各自的要求和作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要充分调动成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面授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重点讲解课程的主要问题和疑难问题,并充实有关本门课程的新内容和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面授期间还要指导学生自学教材其它内容,帮助学员掌握课程的体系结构,启发学员思考问题。

第二十三条 面授每年两次,每次12天左右,每天授课8学时,保证全部面授达到320学时。

第二十四条 成人函授学生以自学为主。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自学进度要求有计划、有目的进行的个人学习活动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要指导学生在课后时间,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 作业是检查学习质量,考查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形式。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要按教师要求完成规定的作业。每门课程留作业至少2次,作业成绩按20%记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中。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听课和自学中遇到疑难问题的经常性的教学活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根据函授的教学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和实习都必须正常进行教学。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每名学生必须在完成以上各教学环节之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具体按《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九条 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方式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4门。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面授教学期间,学生单科课程无故旷课1/3以上学时者,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课程特点,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可采取课堂测验、作业、实验、论文、自学报告等方式。考试一律使用专用考试用纸,不得使用其它纸张代替。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课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0~100分)评定,60分(含)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及实践环节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自修课按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作业成绩(占20%)、平时考核(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组成,综合计算评定,免修课作业成绩及平时成绩按满分计。

第三十五条 考核命题范围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水平及知识覆盖面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并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课程考核命题至少要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A卷,B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要经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于课程结束后4周内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

第三十六条 考查课考核在课程结束前随堂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口试试题一般只准抽签1次,如考生请求更换,以1次为限,但更换考签后的成绩应按考试的实际成绩低一级评定。口试成绩在口试完毕后根据学生回答问题情况当场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评卷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按标准答案集体或集中评卷,评卷教师不得脱离试卷和标准答案另行评定成绩。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评定。

第三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分别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利用计算机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录入,提交后按学号顺序打印2份《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成绩考核报告表》,由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后生效。1份成绩考核报告表由开课单位存档,1份成绩考核报告表由开课单位收齐,于录入结束后1周内统一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对未参加考核的学生,教师要在成绩考核报告表上注明“缺考”字样。

第四十条 所有考核背景材料(包括试卷、试题、评分细则、题签、作业、论文、自学报告等)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登记存档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提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属错报、漏报,要填写《齐齐哈尔大学教师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写明理由,经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于开学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补报或改正错报的成绩。

第七章 补考、缓考与免修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学生及因第三十一条原因未参加正常考核者,可以参加补考。

第四十三条 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经续教育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可缓考一次。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四十四条 补、缓考时间都在下一次面授时间进行,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十五条 由学籍科提供补、缓考学生名单,教学管理科填写补、缓考通知书,班主任负责按时转交学生。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费用,到教学管理科办理补、缓手续,进行考试。

第四十六条 经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参加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参加延期毕业补考,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四十七条 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课程以“0”分计,不予补考,可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每次申请补、缓考课程门数最多为6门。

第四十九条 已修过同一门课程且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免考。免修需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持已修课成绩报告表到教学管理科办理免修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免修,逾期不予补办。

第五十条 补、缓考试卷评阅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按标准答案集体或集中评卷,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评定,两份成绩考核报告表由评卷人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生效。一份成绩考核报告表由教学管理科存档,一份由教学管理科收齐后交学籍管理科存档,试卷由教学管理科存档。

第八章 考核过程组织

十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安排、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考试期间的巡考工作,检查考场纪律、督查违纪事件的处理。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十二条 考场一人一桌或不同课程同桌考试,各考场至少安排监考教师2人,合班考试须增加监考人员。

十三条 各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监考人员名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安排监考。

十四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对违反考场纪律、抄袭舞弊、协同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考试违纪规定处理。

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试卷的印制及封装,并将考试信息(时间、地点、班级等)的标签贴于试卷袋上。各单位教学调度在考试前1天签字领取试卷,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带到考务办,考前15分钟交付相关监考教师。

十六条 所有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巡视员必须配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的胸签,并于正式考试前20分钟到达各考区考务办,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配带胸签者不能进入考场。

十七条 考生须在《齐齐哈尔大学成人学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字。开考30分钟后,继续教育学院收回所有空白考卷和考生签到表,考试结束后收回考试过程记录表。

十八条 教学调度、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在交接试卷时必须清点数量,履行签字交接手续。各相关人员在试卷交接、保管过程中,承担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凡列入齐齐哈尔大学成人招生计划的各类(函授、业余)、各层次(本、专科)办班,包括函授站、联合办学点均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条 函授站、联合办学点负责人行使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原《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教育规程(试行)》(齐大发字[1998]56号)及《齐齐哈尔大学函授、夜大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条例(试行)》(齐大发字[199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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